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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师弟 发表于 2007-1-13 23:11

[有奖活动七]中药品种保护到底有没有必要??

日前,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SFDA中止了因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18种中药同品种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同时,相关通知还要求,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该品种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对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通知,然而,由于业内对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一直持有高度的关注,使得我们对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规定有更多新的期待。

   面对国外低价采购我国的中药材,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过资源保护的需要,滥用资源。我个人觉得中药品种保护是极为必要的,一定要发展可持续,这样才能利国利民。
   希望大家针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必要性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各抒己见,踊跃参与讨论。发表有建设性的回帖,将给予奖励。

我是你师弟 发表于 2007-1-13 23:13

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啊

workman 发表于 2007-1-14 10:39

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主要保护生产者,尽管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对某些企业有利,但对整个社会的中药事业不一定有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保护是必要的,但必须加以改善,即要在鼓励竞争的基础上进行保护。

可乐forever 发表于 2007-1-14 11:42

当然很有必要了。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事实上,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祝愿我国中药之路能越走越宽,早日占领国际市场。

追日369 发表于 2007-1-21 19:03

毫无疑问,这种保护非常有必要。理由如下:
1、正如版主所言,目前我国有很多人急功近利、鼠目寸光,将有限的名贵中医药原材料大量而相对廉价地输往国外,不仅没有达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治病救人的所谓“目的”,而且往往给了别国倾销假冒伪劣产品以机会。例如,2005年,有过这样的一则报道“‘日本的[救心丹]就是中国的六神丸,但是处方被拿去后,经过改造和包装,产品就返销中国市场!’在广州召开的一个传统医药应用研讨会上,广州市一中药企业老总无奈地叹息道。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官员在广州也表示,国外医药企业在中国申请中药领域的专利呈逐年上升的状况,应当引起关注。”
2、当前,我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西药仿制品占97.4%,对西药生产企业而言,这种状况短期内很难得到根本改变,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是没有任何优势的.而传统的中药无论从剂型、生产工艺以及文化内涵等各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也是我国医药产业的优势.因此,大力发展中药生产,增加中药新药开发的科技含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品种,对传统中药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减少对西药仿制品的依赖是国内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3、作为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中医药,其于国人祛病防病、保障健康、增强体魄方面的作用无法估量,如果我们不顾实际地大量外销,那么某一天我们将不得不从国外购入“洋中药”,真到了这一天,中华民族也将无颜面世了。

docsy 发表于 2007-1-22 21:35

现在由于对西药副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中药开始受到重视。西药方面,仿制品占很大分量,短期内很难改变,使得国内的产业在国际竞争中没有优势可言。
    目前世界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60亿美元,其中日本、韩国所占份额达80%~90%,我国中药制剂年出口额仅在1亿美元左右,占其中的3%~5%。全球市场体系尚为发达国家所主导,中药的外部环境相当严酷。
  出现上述危机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中国中药产业基础研究落后,技术水平低;另一方面,正是中药知识产权的缺失。这一点上,“洋中药”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我国中药专利在国外的申请只有近千项,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国内中成药相互仿制,低水平重复,秘方、验方的人为亡失等问题也颇为严重。
    中药的现状,使中药品种保护存在很大困难。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中药知识产权流失很严重。现在国内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主要在中药品种中,而不是其有效成分,通过控制中药生产来控制中药的流通。这种保护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虽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抬高中药的价格。在国内适用,但是很难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
    所以对于中药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如楼上所说,“某一天我们将不得不从国外购入“洋中药”,真到了这一天,中华民族也将无颜面世了”
     我个人认为,建议中药的成分申请专利。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处方保护,中药的处方相当于化学药物的化学结构。西药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申请专利时可用其结构或衍生物予以“涵盖”,如出现仿制,很容易被发现。而中药与西药的不同之处在于,中药由组方和剂量组成,不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侵权人一旦改变中药组方中的某种成分或加减剂量而制成一种所谓的“新药”,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

新泽2005 发表于 2007-1-23 14:47

中药保护是必须的,这是我们祖辈留给我们的瑰宝。对于中药的保护,我们要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简单的书面保护是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渎职。我们要严格的管理条例来衡量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凡是就怕认真二字。就看你能不能认真的去看待,思想上高度警惕。对保护的措施。我的建议如下:
1)更新观念,加强保护中药资源的宣传
2)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定
3)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4)确定中药资源物种濒危程度的标准

crystalstar 发表于 2007-1-23 15:26

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虽然我不是学药的,但是我一直认为中医是我们的国宝,这种医疗方式是比较温和的,
对人的伤害相对的少些,同时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中医上的说法可以帮助我们养成
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人体是很有帮助的。因此我们应该尽全力的保护好中药的品种,
这种做法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造福啊!

版主这个问题出的好,让大家多了解中医,让中国医学发扬光大。

站的高眺的远 发表于 2007-1-27 00:17

很有必要
本人学化学的,朋友学药物合成的
我们国内药物合成几乎没什么进展,惭愧的很
而中医药缺面临着种种危险
日本韩国的中药充斥国际市场
韩国甚至拿着我们的老方剂申请专利了
我们应该加强方剂等专利保护,
加强中药相关的研发
努力打开国际市场
并为我国中药繁荣提供政策扶持

sinbs 发表于 2007-1-28 00:09

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自然是十分重要的,中药品种的好坏不仅影响到中药的疗效
还影响到中医的发扬光大,中医作为一门与西医相竞争的医术必须抓好保证中药品种这一环节,
特别是对我们中药的一些优良品种,一些西医无法取代的品种要保护好。
从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看,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我非常赞同此措施

marr 发表于 2007-1-30 12:57

中药有精华也有糟粕,精华部分应保留,糟粕部分应去除。

我是你师弟 发表于 2007-1-30 14:49

中药浪费严重是中国政府的巨大挑战
   中医药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国13亿人口以及中华文化圈的社区居民。中国有3800多个县级以上中医机构,约40万中医药从业技术人员。中药店铺遍布城乡,每天中药调剂配方不计其数;栽培药材面积数百万公顷,每年销售药材数千万吨;中药饮片和保健品企业近3000多家;2000多家药厂(包括部分西药厂)生产数千种中成药。以上数字不仅表明中医药产销用规模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而且表明中药资源对支撑医疗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由于中国人口近百年来的过快增长带来中药资源消费猛增、得不偿失的创汇出口使许多野生资源难以恢复、技术落后与不合理应用造成有限资源浪费等原因,中药资源越来越紧张,有的已经禁止使用,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受到极大挑战。

   目前,关于中药资源"开源"的途径已经有大量的研究、讨论及相关的政策付诸实施,但"节流"方面则几乎被忽略,药材资源的浪费可谓触目惊心!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势必更加剧自然界物种的濒危,影响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中药资源在某些环节上的浪费由来已久,如药材采收失时,运输贮藏条件简陋,因日晒雨淋、虫蛀、发霉变质等引起报废或部分报废。某些药材加工过于粗放,饮片过厚、粒度过大或破碎不够(如决明子),直接关系到有效成分的溶出率和生物利用度,液体制剂和经过提取步骤的制剂,由于提取率低,造成药材浪费。

   信息来源:中财网

afterfive 发表于 2007-1-31 22:54

个人觉得,出售原药材给国外未必是一件坏事
主要是鉴于国内制药行业的不发达,不能够提取高纯度的有效成分,并进行相关验证
知识技术是世界的,国外的先进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们自身的不足
新药的研发是一项耗时费力的浩大工程,
当然,也有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

但是,过度的开发以及对原材料的过度利用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尤其是受经济利益驱使的一些人
严重破坏了环境和资源
是一种犯罪
除了需对他们进行宣教,
法律才是更为有效的武器
希望相关法律尽早出台,保护祖国资源

一点拙见

linv 发表于 2007-2-2 16:09

中药有没有用呢?有的话,不关要保护,还要卖到美国,挣美钞

ltang528 发表于 2007-2-4 11:37

当然要保护.中药不仅是祖国的传统医药 如今更是走向了全世界 有许多优点是西药无法比拟的 他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宝贵遗产 我们不仅要保护 更要让全世界人民来了解他 使用他 让他为全世界人民的卫生健康事业谱写更完满的篇章!

lchenglin 发表于 2007-2-27 17:26

可能有些战友没看清楼主的主题,楼主的意思不是说中医药需不需要保护,而是在讨论中药品种保护这一保护的形式。
实际上,目前我们的中药品种保护有些类似***,交保护费就保护你,不交保护费就踢场子。
所以我觉得这种保护多少已经变味了。
而且品种保护的保护范围也比较窄,例如你报了××××片的品种保护,那只能是片剂为你独家生产,而别人用片子改个胶囊你就没办法了。不如专利保护范围宽。
保护期也短,2类保护保护期7年。不如专利保护时间常。
因此个人以为这种保护形式最终会被知识产权保护所代替。

pharmaer 发表于 2007-3-19 10:54

很有必要
原因: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及人们专利知识的匮乏,很多业内人士对专利申请的必要性没有正确的认识,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依赖行政保护,认为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另外,由于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很多人认为,即使中药产品申请了专利也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从而宁愿选择技术秘密保护来代替专利保护
展望: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自己的重要性,推进中国 中药的发展

弹头 发表于 2007-4-4 14:33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正式实施。12年来,围绕《条例》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还提出过“应尽快修订《条例》”的提案。最近,不少中药企业收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关于修订《条例》的意见征求函。于是争论再起,“《条例》保护的是什么”、“该不该存在”、“应如何修改”等问题仍是关注焦点。

  《条例》发挥过积极作用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周超凡研究员,曾向大会提交《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促进民族医药工业发展》、《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问题与意见》两份提案。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3年《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的专利法是不保护药品的。虽然后来药品可以进行专利保护了,但中药成分复杂,科技含量又不很高,还有相当数量的古方或名方产品,仅以专利法进行保护受到很大局限。而且,当时一个中药品种有几百家企业生产,谁也做不大、药品质量普遍下降、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在这个特定历史背景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出台了,目的是要解决中药低水平生产和质量问题,促进我国中药产业化发展,扶持一批民族企业做强做大。


  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甲禄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中药保护品种2000多个,其中独家保护品种800多个。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而未获保护或根本没有申请保护的企业,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办发布中止文号。据悉,迄今已经有1000多个品种被撤销文号。《条例》实施以前,我国销售过亿元的中药企业很少,而目前已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全国中药企业50强中,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他说,《条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保护手段,在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药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有这么多积极作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周超凡仍然认为,现在看,《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问题出在哪里


  《条例》的弊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暴露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深有研究的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张韬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药品注册办法逐步与国际接轨,对中药的保护也要遵守国际规则,原有的“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办法不被国际社会认可。

  张韬教授说,中药品种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获得市场保护甚至垄断,使科研人员更注重选择已证实的成熟技术而不去创新,一个品种至少可以7年不变,到期还可以续保,也使得一些低水平重复的药品技术得以实现较大的市场价值。


  周超凡说,《条例》将本应属于公众享有的技术许可,让个别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形成市场垄断,实质上是政府对个别市场主体的偏袒,造成了制药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还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周超凡说,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条例》执行不力,虽规定每种获保护品种的中药,其生产企业最多不能超过10家,但仍有一些品种获保护的企业大于此数,有的甚至一个品种有多达17家的企业受保护。而那些未获保护授权的企业,如果生产了别人的中药保护品种,不少地方出于地方保护等,查处取缔也不会很积极,企业交保护费而未获实质保护,实际上,其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难怪有人责怪中药品种保护是“光收钱不保护”。

  《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周超凡说:“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尽快进行《条例》的修订,加大中药保护品种审评的可操作性,提高保护门槛,制定出规范化和量化的保护标准和实施细则。”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提上日程,并表示修订工作应遵循五大基本原则:贯彻实施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与《专利法》有关要求紧密衔接;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中药新药研究开发。


  据悉,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目前已形成初步意见: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将已过监测期的中药新药品种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取消中药保护品种的续保。

  虽然中药保护条例面临修改,但在新条例出来之前,只能按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却不可忽视中药保护条例的存在。

cpujacs 发表于 2007-4-4 15:21

有必要的 我支持
一、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原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中药品种的保护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1、专利保护的缺陷
(1)中药品种要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大。
(2)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
(3)申请中药专利风险较大。
2、商标保护的无力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二)珍贵的中药秘方泄密严重
一是发达国家较早实行了药品专利制度,在获取中药秘方和利用知识产权独霸秘方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另一方面是我国研究机构、中药企业对中药秘方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措施不得力。
(三)地方低水平重复生产中药品种情况严重
二、中药品种保护的实质是商业秘密保护
三、对中药品种保护存在的一些误解
(一)认为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即获得一种类似专利权的独占权
第一,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无权禁止其他企业生产同品种中药。
第二,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的生产权来源于行政许可,属于普通民事权利。
第三,受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权是不能转让的。
(二)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既然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保护的对象就一定是知识产权
(三)认为中药品种保护创设了新类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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