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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发表于 2007-9-9 11:14

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
│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
│                 (细则第11条)              │
│    Physical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n (Rule 11)  │
│                                    │
│  1.所有纸张的规格都应当采用A4型                   │
│  2.正文和附图纸张的最小和最大空白边缘(参见细则11.6)        │
│  3.表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档案号(细则11.6(f)和行政规程第109条)   │
│  —最多12个字符                           │
│  —写在纸张的左上角                         │
│  —纸张的顶部起1.5厘米以内                     │
│  4.纸页的编号(细则11.7和行政规程第207条和第311条)         │
│  —在纸张的顶部或者底部的中央,不在空白边缘             │
│  —3个系列:请求书                          │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
│        附图                           │
│  5.对附图的特殊要求(细则11.13)                   │
│  建议:附图中不要有文字                       │
│     (避免在国内阶段的翻译问题)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               请求书                      │
│              The request                     │
│                                        │
│  1.已经印好的请求书表格(PCT/RO/101表格)                  │
│  —定期更新                                 │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
│  2.计算机制作的请求书                            │
│  (细则3.1和3.4,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  —版面编排和内容必须与已经印好的表格一致(栏目不能省略)           │
│  —允许作微小的调整                             │
│  —用斜体印刷的文字可以省略                         │
│                                        │
│  3.将来,可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决定所认可的其他提交方式(例如,电子申请│
│)。如果可以采用,将在PCT公报上发布生效的通知。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由受理局填写────────────┐
       PCT        │国际申请号                     │
      请求书        ├──────────────────────────┤
   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     │国际申请日                     │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受理局名称和“PCT国际申请”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档案号               │
                │(如果有)(限12个字内)                │
┌───────────────┴──────────────────────────┤
│第Ⅰ栏   发明名称                                │
├──────────────────────────────────────────┤
│第Ⅱ栏   申请人                                 │
├────────────────────┬─────────────────────┤
│                    │□该申请人也是发明人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如在前,名在后;法人 ├─────────────────────┤
│          应填写正式全称。地址 │电话号码:                │
│          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     │
│栏中注明的国家                                   │
├──────────────────────────────────────────┤
│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
│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 │该人是:               │
│         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     │
│                      │填定以下诸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附页中                        │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dada 发表于 2007-9-9 11:15

┌──────────────────────────────────────────┐
│续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中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该人是:                │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
│第Ⅳ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
├──────────────────────────────────────────┤
│下列人员被委托/已经被委托作为    □代理人   □共同代表            │
│申请人向主管国际单位办理事务的:                          │
├───────────────────────┬──────────────────┤
│                       │电话号码:             │
│姓名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
│      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如果培养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址,在│
│此方格作出标记                                   │
├──────────────────────────────────────────┤
│第Ⅴ栏   国家的指定                                │
├──────────────────────────────────────────┤
│按照细则4:9(a)规定指定下列国家或地区(在相应的方格中作出标记,至少选择一项):地区专 │
│利                                         │
│□EP欧洲专利:AT奥地利,BE比利时,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DE德国,DK丹麦,ES西班牙,│
│       FR法国,GB英国,GR希望,IE爱尔兰,IT意大利,LU卢森堡,MC摩纳哥,NL荷兰│
│       ,PT葡萄牙,SE瑞典,以及任何同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和PCT缔约国的国家 │
│。                                         │
│□OAOAPI专利:贝宁,布莱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       塔尼亚,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以及任何同时是非洲知识│
│       产权组织缔约国家专利(如果要求得到其他保护或待遇,请在虚线上注明)   │
│                                          │
│□AT 奥地利……………………………………□MN 蒙古………………………………………………│
│□AU 澳大利亚…………………………………□MW 马拉维……………………………………………│
│□BB 巴巴多斯…………………………………□NL 荷兰………………………………………………│
│□BG 保加利亚…………………………………□NO 挪威………………………………………………│
│□BR 巴西………………………………………□NZ 新西兰……………………………………………│
│□BY 白俄罗斯…………………………………□PL 波兰………………………………………………│
│□CA 加拿大……………………………………□PT 葡萄牙……………………………………………│
│□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RO 罗马尼亚…………………………………………│
│□CZ 捷克共和国………………………………□RU 俄罗斯联邦………………………………………│
│□ED 德国………………………………………□SD 苏丹………………………………………………│
│□DK 丹麦………………………………………□SE 瑞典………………………………………………│
│□ES 西班牙……………………………………□SK 斯洛伐克共和国…………………………………│
│□EI 芬兰………………………………………□UA 乌克兰……………………………………………│
│□GB 英国………………………………………□US 美国………………………………………………│
│□HU 匈牙利……………………………………□VN 越南………………………………………………│
│□JP 日本………………………………………以下各方格用于指定本表公布之后加入PCT的国家( │
│                    国家专利)                  │
│□KP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KR 韩国………………………………………□……………………………………………………… │
│□KZ 哈萨克斯坦………………………………□……………………………………………………… │
│□LK 斯里兰卡…………………………………□……………………………………………………… │
│□LU 卢森堡……………………………………□……………………………………………………… │
│□MG 马达加斯加………………………………□……………………………………………………… │
├──────────────────────────────────────────┤
│除上述指定外,申请人还按照细则4.9(b)规定指定……以外,PCT所允许指定的所有国家。  │
│申请人声明;这些补充指定是以确认为条件,并且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期限届满前尚未被确认的│
│任何指定应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这确认指定,需提交一份包含有关指定的通知 │
│并缴

dada 发表于 2007-9-9 11:16

┌────────────────────────────────────────┐
│补充栏 如果被栏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本栏: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栏”[注明栏号│
│1.如果本表格的栏目之一不能包含全部信息: ],并按照原栏目的填写要求标明有关情况│
│  特别是:                ;                  │
│(ⅰ)如果申请人和/或发明人在三人以上,并  在这种情形下,写明“续第Ⅲ栏”,并按 │
│  未使用“续页”:            第Ⅲ栏的要求标明每一个补充的人员的情 │
│                      况;                 │
│(ⅱ)如果在第Ⅱ栏或第Ⅲ栏的小栏之一里,方                    │
│ 格“在补充中注明的国家”被作出标记: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 │
│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根据情│
│(ⅲ)如果第Ⅱ栏或第Ⅱ栏的小栏中的发明人或  况),以及有关的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
│者发明人和申请人不是全部指定国的发明或美  在每一姓名或名称旁注明该人是申请人的 │
│国的发明人:                国家的名称(必要时,是欧洲专利或OAPI专│
│                      利);                │
│(ⅳ)如果除在第Ⅳ栏注明的代理人外,还有其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Ⅱ栏”或“续 │
│他代理人:                 第Ⅲ栏”,或“续第Ⅱ栏和第Ⅲ栏”(根据│
│                      情况),以及发明人姓名,并在每一姓名旁│
│(ⅴ)如果在第ⅴ栏的国家名称(或OAPI)的后   注明该人是发明人的国家名称(有时是欧洲│
│面标有“增补专利”、“增补证书”或“增   专利或OAPI专利);          │
│增补发明人证明”,或者在第ⅴ栏的美国的                     │
│后面标有“继续”或“部分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Ⅳ栏”,并以 │
│                      与第Ⅳ栏所要求的相同的方式标明每一个 │
│(ⅵ)如果要求三项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补充的代理人的情况;         │
│                                        │
│2.如果申请人要求享受指定国国家法关于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ⅴ栏”,以及 │
│不损害新颖性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例外的    每一个有关国家(或OAPI)的名称,并在每 │
│规定:                   一名称后面注明主专利或主专利申请的申 │
│                      请号和主专利的批准日或主专利申请的申 │
│                      请日;                │
│                                        │
│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续第Ⅵ栏”,并按 │
│                      与第Ⅵ栏所要求的相同的方式,注明每一 │
│                      个补充在先申请的情况。        │
│                                        │
│                      在这种情况下,写明“关于不损害新颖性 │
│                      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声明”,并在 │
│                      该声明下面注明有关情况。       │
│                                        │
│                                        │
└────────────────────────────────────────┘


                 第  页


┌──────────────────────────────────────────┐
│第Ⅵ栏  优先权要求   其他优先权要求注明在补充栏中□              │
├──────────────────────────────────────────┤
│要求下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
│  国家           │  申请日  │ 申请号 │    申请局      │
│(在该国或为该国提出申请)   │(日/月/年)│     │(仅涉及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
│(1)              │      │     │             │
├───────────────┼──────┼─────┼─────────────┤
│(2)              │      │     │             │
├───────────────┼──────┼─────┼─────────────┤
│(3)              │      │     │             │
├───────────────┴──────┴─────┴─────────────┤
│如果与在先申请一致的说明副本应当由受理本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出具(可能要缴费),请在下面方│
│格里作标记:                                    │
│□请受理局准备并向国际局送交与上面第__________项的在先申请一致的说明副本      │
├──────────────────────────────────────────┤
│第Ⅶ栏      在先检索                             │
├──────────────────────────────────────────┤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已经做出或被要求做出检索(国际检索,国际式检索或其他检索,并且被要求 │
│尽可能以在先检索结果为基础进行国际检索时,请填写本栏。为了标明该检索或该检索请求,请│
│给出下面有关专利申请(或其译本)或检索请求的情况:)                  │
│国家(或地区局):        日期(日/月/年)        号码:        │
├──────────────────────────────────────────┤
│第Ⅷ栏     清单                                 │
├───────────────────┬──────────────────────┤
│本国际申请包括以下页数:       │本国际申请还包括下列标出的文件:      │
│1.请求书:           页  │1.□单独签字的委托书  5.□费用计算页  │
│2.说明书            页  │2.□总委托书副本    6.□有关微生物保 │
│3.权利要求:          页  │             藏的说明      │
│4.摘要:            页  │3.缺签字的解释     7.□核苷酸和/或氨│
│5.附图:________________    页  │              基酸序列表(磁盘)│
│  总计:            页  │4.□优先权文件     8.其他(详细说明):│
│                   │      (写明第Ⅶ栏中项数号码:)     │
├───────────────────┴──────────────────────┤
│应当把图号为     的附图(如果有)和摘要一起公布                  │
├──────────────────────────────────────────┤
│第Ⅸ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在每一签字旁注明签字人姓名,如果从请求书中看不出此人的职务还要注明此人以什么名义签字│
└──────────────────────────────────────────┘

┌──────────────── 由受理局填写 ──────────┬────────┐
│                                 │        │
│1.实际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日期:               │        │
├─────────────────────────────────┤        │
│3.由于随后(但在期限内)收到补足国际申请的文件或    附图,更正后│  2.附图:  │
│的实际收到日期:                         │  □收到:  │
├─────────────────────────────────┤  □未收到: │
│4.收到(在期限内)根据PCT第11.(2)条进行的改正的日期:       │        │
├─────────────────┬───────────────┤        │
│5.申请人指明的国际检索      │6.□缴纳检索费后再送交检索本 │        │
│  单位:ISA/          │               │        │
└─────────────────┴───────────────┴────────┘

┌────────────────由受理局填写────────────────────┐
│                                          │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日期                                │
└──────────────────────────────────────────┘

  PCT/PR/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4—(10)   此页不属于国际申请的一部分,也不计作国际申请的一页

jackiespring 发表于 2007-9-14 00:01

谢谢 [s:47] [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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