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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发表于 2008-1-28 13:19

如何查处“挂靠经营”行为

问:目前,一种新的无证经营现象逐步凸现出来,笔者暂称其为“挂靠经营”
,它是指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借用其他单位的《药品
经营许可证》,使用所借用单位的发票,自己购进药品,不经挂靠的公司验收入
库,自己销售药品,赚取药品销售差价。它的特征:一是挂靠者本身没有《药品
经营许可证》,不是所挂靠单位的正式员工,所挂靠单位与挂靠者之间没有劳务
关系或者聘用合同;二是挂靠者所销售的药品是自己购进的,挂靠者赚取的是药
品购销差价;三是所挂靠的单位为挂靠者提供加盖红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发票,挂靠者使用发票时,除了必要的、一定比例的发
票税外,再给所挂靠单位提取所开发票数据一定比例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对于什么叫
做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因此,对于“挂靠经
营”行为难以定性查处。此外,由于挂靠者和所挂靠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共同隐
瞒违法事实,对这种现象取证十分困难。
  请问:执法人员应当如何查处这种“挂靠经营”行为呢?
   ——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鲁彦毫
  答:
  “挂靠经营”现象其实是无证经营行为与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的结合。《
药品管理法》中明令禁止《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租、出借行为,其含义是清楚
的。只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许可人,使用他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药品,就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将自己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与他人
使用经营药品的,就是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在法律上,区分
出租与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有偿使用。如果当事
人有偿使用,则属于出租行为;反之,则属于出借行为。但是,无论是出租还是
出借,都是《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和处理。
  由于“挂靠经营”是指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借用
其他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所借用单位的发票,自己购进药品,不经
挂靠的公司验收入库,自己销售药品,赚取药品销售差价。因此,笔者认为,查
处这类行为时,执法人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查票据、购销记录等,看药品销售企业的票据、记录和购进药品企业的票据、记录是否吻合、一致。

二是查药品入库、出库记录,看所购进药品是否进入出租或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仓库,是否有仓储的事实。

三是查款项,看购进药品的货款是谁付的?尤其是药品销售企业的银行凭证、财务凭证;还要查看出租或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否有支付药品款项的行为,以及药品销售利润归谁所有。

在上述各项查处中,货款和利润是最为重要的事实。“挂靠经营”的当事人实际上是用自己的
钱为自己或者自己所在的组织赚取利润,而不是为出租或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谋利益。

所以,药品监管机关应从票据记录、货物、货款三个方面着重对
有“挂靠经营”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掌握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再对有关企
业人员询问查证,进一步查证核实当事人“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
处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杨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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