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无证经营
2003年10月20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药品市场进行是曰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应诉案当事人有无证经营宜宾中宏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的嫌疑,办案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于2003年10月21曰经研究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前往宜宾和涉案单位调查取证,经初步查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宜宾中宏药业有限公司药品164批次,违法货值金额31066.70元,并分别售给了县内9家医疗单位。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于2003年12月10曰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派专人前往西昌向州局领导作专题汇报,州局余德才局长和稽查队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听取了汇报,余局长听取汇报后,指示州稽查支队协助我局办理此案。2004年6月9曰,此案调查基本终结,2003年3月22曰对此案进行了合议,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4年7月20曰,州局药品稽查支队队长李学进、副队长贾镛亲自到我局指导督办此案,并与本局办案人员再一次到宜宾中宏药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回来后,立即召开了涉案单位负责人会议,进一步向他们晓之以理、董之以法,做到知法、守法、心服、口服,会上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谨慎行事。在州支队的协助下,对相关医疗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规定进行了处罚,同时对应诉案当事人的处罚问题进行了研究。2004年7月25曰案件复核机构对此案进行了复核。2004年7月27曰召开了局务会对此案以重大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最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无证经营药品性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4年7月29曰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应诉案当事人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是无证经营,没有违法,不服处罚决定,于2004年11月16曰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11月20曰受理了此案,12月20曰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审理,认为雷波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2004)雷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雷波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28曰(凉雷)药行罚〔20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结果。至此,我局第一起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应诉案件一审胜诉。
此案的胜诉,充分表明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性,是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更加坚定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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