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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 发表于 2008-4-7 15:59

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 ?
为什么 ?
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 ?
为什么 ?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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