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保山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尊敬的企业:2008年保山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于2008年4月2日发布了集中采购公告,现对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 供应商条件:
合格供应商指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一级代理商(含云南省总代理商)。
说明:
1、供应商指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进口合资药品的一级代理商、生产企业授权的云南省总代理商;
2、供应商属‘进口合资药品的一级代理商’和‘生产企业授权的云南省总代理商’的,须提供代理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 采购目录:
以《2008年保山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编号:BSXNH-2008)中的采购目录为准,暂不对药品采购目录进行增补。
三、 质量层次: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设两个质量层次,即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
第一层次:专利保护期内的化合物专利药品和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药品;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进口药品;获得美国FDA认证或欧盟CE、CGMP认证的药品;
第二层次:通过GMP认证的其它药品。
所有集中采购的药品必须通过GMP认证。
四、 供应商报价:
报价是供应商对配送企业的供应价(含税到货价),包含成交供应商应向本次项目的经办机构缴纳的代理服务费;但不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率确定为供应商成交价的6%。
五、 回款条件:
1、 配送企业对供应商的回款期限为到货确认60天内;
2、 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回款期限为到货确认90天内。
六、 供货流程:
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计划发到药品配送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向供应商发送订单并组织货源。
保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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