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鉴于目前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不完整、产品植入人体后缺乏可追溯性、患者对植入的骨科器材不知情、产品从体内取出后疏于管理等问题,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宁夏医疗机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使用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前,应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经医师、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植入,并将产品的合格证明与病例记录一并保存备查。
《规定》特别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本院医师或外请专家自带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通过手术从体内取出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离体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由医疗机构登记后统一保管或销毁,不得流向院外。医疗机构应建立骨科植入医疗器械术后回访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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