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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nju 发表于 2008-6-27 19:14

齐二药案11原告获赔350万 举报有功者仍判赔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

    六人全赔五人赔六成

    “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100%。对于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没有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的病情加重与使用该药有关的,被告赔偿其60%的损失。

    昨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各案原告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8247.46元。被告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索赔对象

    可选择任意被告索赔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

    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原告律师陈北元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任何一个单位要求支付全部赔偿金。而支付了赔偿金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被告方追偿。但由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倒闭,要想追偿必须要回当地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对“齐二药”行政罚款的1960万元。

    ●判决依据

    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昨日,天河区法院对判决依据作了详细说明。法院认定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据此,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是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盈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且中山三院亦自认为销售者,故中山三院亦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受害人究竟该向谁追偿?

    一审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具体规定每个被告人各承担多少赔偿金额。中山三院代理人蔡彦敏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样判,在操作上即意味着所有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权利,这根本不可行。一揽子讲四个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没有具体地讲每一个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的回避和错误。判决没有讲清楚每个被告该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向谁去追偿,追偿多少,如何保证追偿切实实现和到位。”蔡彦敏坚持认为法院应该在判决中适用《药品管理法》,明确各被告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判决,齐二药厂应该是最终的赔偿方,但因齐二药厂已经倒闭,很多人担心法院的判决会成为“空头支票”。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不认为齐二药厂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齐二药”事件发生后,黑龙江药监局却对“齐二药厂”作出了1960万元的行政罚款,当事人认为这笔罚款应该优先拿出来承担民事赔偿。

    目前,同样令受害人及其家属担忧的是,因为多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表示要上诉,一审判决可能较难生效执行。受害人有可能要经过二审判决后才有望拿到赔偿。

    “齐二药”案件简介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药监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

    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向全国发出了对该药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

    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江苏省于12日要求紧急封存、停用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

    5月17日,齐齐哈尔市警方透露,“齐二药”假药案件已从齐齐哈尔公安机关移交给广东省公安厅办理,移交前已有包括法人代表、厂长、副厂长、采购员、化验员、技术厂长、化验室主任在内的7名齐齐哈尔假药事件责任人被警方控制。

   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于当日凌晨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

    7月起有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

    2007年4月12日,天河区检察院对“齐二药”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及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采购员钮忠仁5名被告人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起,11名受害者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中山三院索赔2000多万元,后又追加了齐二药公司、金蘅源、省医保。

    8月8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堂受审。

    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山三院是负责任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由不负责任的医药企业生产假药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8月16日“齐二药”系列赔偿案件最后一次开庭。

    2008年1月23日“齐二药”事件中索赔额最高的受害者任贞朝未能等到一审判决,遗憾离世。后法院解释,该案迟迟未判的原因是案情复杂,故申请了6个月的延期。

    3月6日任贞朝家属将索赔额从600万元更改为119万余元。

    3月29日天河法院对于该案再次向广州中院申请3个月延期。

    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26日“齐二药”系列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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